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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火星电竞在线登录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梅旭辉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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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星电竞在线登录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梅旭辉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详见2024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本议案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详见2024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关于预计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详见2024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全文详见2024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全文详见2024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全文详见2024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全文详见2024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7)详见2024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炳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累计转股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311,000元奇精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22,244股,占本次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115%。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奇精转债金额为人民币329,689,000元,占奇精转债发行总量的99.9058%。

  ●本季度转股情况: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共有13,000元奇精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转股股数为958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37号)核准,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精机械”或“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了3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3亿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3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3.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1月7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奇精转债”,债券代码“113524”。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奇精转债”自2019年6月2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奇精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4.76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3.53元/股。

  2019年5月31日,公司实施完成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奇精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4.76元/股调整为14.5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2020年4月14日,公司实施完成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奇精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4.56元/股调整为14.2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

  2020年9月17日,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奇精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4.28元/股调整为14.0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2021年4月19日,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奇精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4.08元/股调整为13.9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2022年4月28日,公司实施完成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奇精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98元/股调整为13.6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2023年5月11日,公司实施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奇精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68元/股调整为13.5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共有13,000元奇精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转股股数为958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311,000元奇精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22,244股,占本次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115%;尚未转股的奇精转债金额为人民币329,689,000元,占奇精转债发行总量的99.9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博思韦精密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韦”)、奇精工业(泰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奇精工业”),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博思韦向银行申请的3,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拟为奇精工业向银行申请的9,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目前尚未签订担保协议,实际使用授信额度、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具体条款将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资金周转,确保日常生产经营顺利开展,经与各银行进行沟通,公司及子公司博思韦、奇精工业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向各家银行申请合计14.4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票据、保理、信用证业务等融资方式。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公司拟为博思韦向银行申请的3,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拟为奇精工业向银行申请的9,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博思韦、奇精工业以其各自全部资产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具体授信情况如下:

  上述期限内,授信和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子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的合计1.2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情况如下:

  注1:公司持有奇精工业98%的股权,全资子公司博思韦及玺轩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轩信息”)分别持有奇精工业1%的股权。

  经营范围:大型精密模具及汽车模具、传动部件、电动工具部件、汽车部件、机械配件、五金制品、五金工具设计、制造,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汽车发动机及变速箱零部件、传动部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热处理(不含电镀);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担保协议,实际使用授信额度、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具体条款将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次担保系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的必要担保,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正常的债务偿还能力,且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1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资金周转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被担保子公司以其各自全部资产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本次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事宜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种类:投资产品品种仅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单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履行的审议程序: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特别风险提示:(1)为控制风险,公司将选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单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等,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投资回报。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为控制风险,投资产品品种仅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单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在上述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为控制风险,公司将选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单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等,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资金盈余情况,编制投资理财建议方案,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方案,同时定期跟踪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4.80%,公司本次现金管理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55.20%,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17.40%,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9.60%,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1、公司运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自有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2、公司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目的:受国际、经济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汇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将继续开展与日常经营需求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从而达到相互风险对冲并实现套期保值的目的,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交易方式: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实际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式或产品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受国际、经济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汇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将继续开展与日常经营需求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从而达到相互风险对冲并实现套期保值的目的,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公司现有美元资产金额和2024年预计美元销售收入,并兼顾考虑2025年上半年外销业务提前锁汇需求,公司2024年拟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实际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式或产品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决议有效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到期日不得晚于2025年6月30日。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限内依据公司制度的规定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注:合约折合人民币金额以2022年12月2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之日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6.9825:1折算;上表列示的合约金额均按公司最大风险敞口下应交割的金额计算。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存在一定体量的外汇收入,受国际、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公司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加。为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外汇收支业务规模、外汇波动趋势及已签订合约履约情况,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灵活性,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人,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1、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仍可能会出现内控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损失;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时,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4、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客户调整订单等情况将使货款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公司已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所约定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保密措施、内部风险控制程序及档案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3、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审计部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套期工具(衍生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4年1月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传真登记以股东来电确认收到为准。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